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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 汇智经销商条款
最后修订日 2008 年 12 月 4 日
汇智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公司』)提供服务商品供经销商销售,经销商在销售本公司商品时,需遵循相关法律及下列使用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
第一条 遵守服务条款及法律规定
- 当经销商方销售本公司提供之产品或服务,经销商必须确保其客户同意接受本公司的服务条款及其它相关服务之所有使用规范之责任和义务;亦须确保其客户同意遵守客户当地及中华民国法律之规定。
- 本公司有透过第三方公司的网络服务,以提供完整的服务方案予经销商销售者,当经销商销售该等方案时,必须确保其客户同意接受相关第三方公司的一切服务条款及其它规范之责任和义务,无论该等服务条款及规范是否完整揭露或是否提供中文版本。
- 倘若经销商以不公布本公司身分的情况下销售本公司之服务,经销商保证有权代表其客户接受本条第 1、2 项之条款。经销商必须自行订定与客户间的服务协议、服务条款及规范,以保障经销商自身之权益。
-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经销商或经销商之客户申请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务。
- 本公司得视个别服务所需而新增特定服务,该新增特定服务之各项约定规定于附约中。经销商在销售本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时,亦需遵守其所订定之各项约定,惟若所订定之项目及内容与本条款所订定之条款有所抵触时,则以本条款之条款为基准。
第二条 销售标的物
本公司委托经销商推广销售网际网络服务及相关服务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服务或产品:
- 虚拟主机, Virtual Server Hosting
- 专属主机, Dedicated Server Hosting
- 主机代管, Co-location
- 网域名称, Domain Name
- 数码凭证, SSL Certificate
- 网站推广服务 (例如:网络广告、关键字广告、查找引擎登录等) Online Marketing
- 其它网络相关服务 Other Internet Related Services
第三条 授权销售地区
本公司授权经销商于台湾地区(包括台、澎、金、马)销售本公司之产品及服务。
第四条 经销商类别
本公司有不同的经销商类别,各类别具不同之服务方式。本公司按照经销商所需服务提供个别服务之介绍及方式。
第五条 经销商资格
经销商在签订经销商申请书及同意本条款后,即具备本公司经销商资格。
第六条 禁止转让
经销商不得转售、转让或移转其在本条款之权利义务予第三人,如有违反,本公司得单方终止经销商之资格,经销商不得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 基本权利义务
为推广本公司之产品及服务,双方同意以下之事项
- 经销商填写申请书后,经销商应在其销售通路中推销本公司网际网络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
- 经销商应填写相经销商专用申请窗体并交付本公司之窗口,本公司取得申请窗体后将尽快提供经销商申请窗体所列之服务。
- 经销商应于填写申请书时,一并提供业务及帐务连络人之姓名及与其电子邮件帐号予本公司。联系方法如有更改,双方应于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
- 经销商应协助保护本公司的智能财产权不被第三人侵害。
- 经销商若欲使用本公司的商标、名称于其网站或广告宣传品者,须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 经销商不得利用、变更本公司所提供之商标、产品专利等,进而再去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或网域名称。
- 本条款期间,经销商为本公司之经销商,双方仅成立经销关系,双方仍为各自独立之商业主体。
- 本公司得不定期推荐不同类型的客户予经销商,而对于本公司推荐之客户,经销商亦有选择接受与否之权利。若经销商接受由本公司推荐之客户时,需于第一时间与本公司推荐之客户进行联系后并向本公司回报双方洽谈结果。
第八条 经销商模式及服务提供
经销商模式基本上系以『经销』或『推荐』之模式进行。
『经销』模式系指由经销商自行订价格并负责向客户报价、收费、开立发票、提供客服及技术支持等,而本公司仅直接提供经销商各类支持及对其收取费用;若因产品性质特殊,则不在此限,惟须于附约订定及说明之。
『推荐』模式系指由经销商直接介绍客户予本公司,而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向经销商介绍之客户收费、开立发票、提供客服及技术支持等。
- 经销商采取『经销』模式之相关规范
- 经销商应提供第一线业务、帐务、客服及技术支持予其用户,并尽量解决客户的需要;
- 经销商应自行向客户收取费用。不论任何原因而经销商不付费、不完全付费或延迟付费者,本公司得关闭经销商相关之服务,若因此造成经销商或其客户之损害,均由经销商自行负责;
- 经销商提供其客户之第一线支持应保留完整之电话及电子邮件客服记录。如经销商需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应提供足够之资料予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回应处理,本公司仅提供经销商支持,实际与客户之沟通、联系仍应由经销商自行处理,惟经销商若欲转用『推荐』模式者,则不在此限;
- 经销商必须保留完整客户记录,以保障自身之权益。同时,经销商应以现行最佳的行业标准及按照隐私权相关之法律规定来保障营销业务与客户资料之安全;
- 当经销商之客户违反任何使用条款,本公司得要求经销商配合通知其客户及按照本公司之要求进行相关的作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客户服务),而经销商必须无条件配合;
- 经销商不应将本公司连络方式给予经销商客户,如经销商客户主动与本公司连络,本公司得以书面通知经销商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则本公司得将此客户转移成为本公司直属客户的,而不需支付任何佣金予经销商;
- 经销商需负责与其客户连系及提供服务,服务期间需保持沟通管道的畅通;
- 本公司应尽量提供经销商足够的咨询服务;
- 本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与经销商沟通和追踪;
- 各项产品若有其它规范者将另行订定之。
- 经销商采取『推荐』模式之相关规范
- 本公司应提供第一线业务、帐务、客服及技术支持予其客户,并尽量解决客户之需求;
- 客户完成申请本公司服务前,经销商应尽量协助本公司与客户沟通、协助客户了解服务内容、填写申请单及搜集所有指定之必要申请文件提供予本公司;
- 本公司负责向客户收费。如果客户不付费、不完全付费或延迟付费,本公司将于客户完全付费后始发予应给付经销商之佣金;
- 本公司应尽量提供经销商足够的咨询服务;
- 本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与经销商沟通和追踪。
第九条 费用支付事项
- 结算方式
经销商销售各项服务之费用、费用编列及支付方式,依各服务规定之。
- 延迟付款
经销商应给付本公司的各项费用,如超过申请书、附约、增补契约等所载之给付期限,每延迟一个工作天,经销商应给付给本公司[应付费用总额之 1% ]以为惩罚,该惩罚之金额采取每日累计计算。所有因延迟付款所导致之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概由经销商负担。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经销商与其客户间如发生任何争议,经销商应自行负责解决。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损害,经销商应赔偿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损失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和解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 资料提供及通知
- 经销商申请成为本公司经销商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格及身分证明文件或公司登记文件提出申请。经销商租用本服务如有异动需求,须填具相关申请书、身分证明文件或公司登记文件申请办理。经销商应据实填写申请书表上所需之资料,经销商提供的资料如有虚伪不实导致任何纷争发生者,经销商应赔偿本公司之损害。
- 经销商相关的资料如有任何异动,应于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所有经销商提供的资料不实者,本公司保留暂停或终止经销商及其客户所有服务之权利,经销商及其客户因暂停或终止服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本公司对经销商所提供的资料不负征信、检查之责任。
- 本公司通知使用之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以经销商于申请书上登录为准。经销商必须自行确保联系资料保持准确无误。
- 经销商了解本公司或经由第三方服务所发出电子邮件通知有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的网络传输阻碍、广告信拦截技术之误失、接收端设定的差异或不当而无法接收相关之通知。经销商需自行留意本公司之各种讯息,包括但不限于续约通知、终止服务通知、服务调整、服务内容、各种条款、价格等,因经销商无法接收通知所产生的一切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经销商之一切通知,除特别注明外,必须以传真及(或)挂号信件传递,并以电话与本公司确认。
- 经销商对本公司发出通知所用的联系资料如下,本公司保留随时更改通知方式的权利并且不作另行公告:
汇智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处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 337 号六楼
电话号码:02-27187200
传真号码:02-27181922
http://www.wis.com.tw
第十二条 保密协定
经销商及其员工或经销商之合作厂商就本条款之事项,及因履行本条款所知悉本公司之机密信息、销售方式及任何所属于本公司之智能财产,应负保密责任。如有违反,除本公司得迳行终止经销商资格外,经销商应给付本公司新台币(下同 )二十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及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和解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 经销商资格终止
- 经销商未能履行其依本条款所为之承诺或所应履行之义务,且未能于收受本公司书面或传真补正通知后十日内完成改正者,本公司得终止经销商资格。
- 经销商有破产、重整、解散、暂停营业或有其它履行本条款显有困难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不待通知终止经销商资格。
- 如因经销商违反本条款规定而致本条款被终止时,本公司得不发放经销商所应取得之佣金。
第十四条 赔偿条款
经销商应保证本公司不受任何经销商所引起之法律诉讼之波及。若因经销商本身之过失所造成之一切损失,经销商应自行负责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
- 本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得使用经销商所登录之资料,并得编印建置经销商目录,但经销商事先声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保留随即修改本条款的权利,修改后本公司得立即公布于网站上。
第十六条 准据法及合意管辖法院
本条款之解释、效力、履行及其它未尽事宜,应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甲乙双方若有任何有关本条款之纠纷者,合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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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WIS 汇智已对本文件进行版权保护、原档案存证等必要程序,请勿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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